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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憲法正當時,這些知識憲法你了解嗎?

來源: 2021-12-03 查看: 808

摘要: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於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隻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2021年12月4日
  是第八個國家憲法日
  11月29日至12月5日
  是第四個“憲法宣傳周”
  關於憲法知識,
  你了解多少呢?

  一起來看看!



  1.憲法的地位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2.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國家憲法日,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設立的節日。
  3.憲法日設立的意義是什麽?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
  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於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隻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4.今年“憲法宣傳周”的活動主題是什麽?
  活動主題: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5.今年“憲法宣傳周”的重點宣傳內容有哪些?

  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特別是習(xi) 近平法治思想;黨(dang) 的十九屆六中全會(hui) 精神;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成立以來、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領導人民進行法治建設取得的輝煌成就;憲法、民法典等國家基本法律,與(yu) 推動高質量發展、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和黨(dang) 內(nei) 法規等。



  6.我國“憲法日”是哪一天?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麵推進依法治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7.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哪幾個部分?
  共有5個部分。分別是: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8.誰有權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9.修改憲法需要幾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一具有修改憲法職權的機關。修改憲法的程序:
  第一步: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第二步:通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三步: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職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10.憲法為什麽需要修改?
  (1)憲法隻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2)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具有哪些意義?
  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通過憲法修正案載入國家根本法,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願,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
  12.為什麽在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這一內容?
  這一表述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性、全麵性、時代性,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規定在原有基礎上的進一步加強、深化和拓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13.為何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將“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

  1982年黨(dang) 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和後來曆次修正後的黨(dang) 章,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規定每屆任期五年,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和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規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有利於(yu) 保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領導體(ti) 製的一致性,使“三位一體(ti) ”領導體(ti) 製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ti) 現。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製,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是著眼於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製,在憲法上作出製度安排,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有利於完善黨和國家領導製度,有利於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勢和製度優勢的重要體現。
  法令行則國治,
  法令弛則國亂。
  讓我們一起自覺
  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
  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讓憲法成為我們共同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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